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地號之土地。但經市政府文化局
確認不影響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及風貌形塑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劃定公告之山坡地。
三、位於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或很低之地區。
四、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
五、位於依本市都市計畫應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法規之地區。
六、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或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七、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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