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計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單位組織屬性。
  二、專責人力配置。
  三、審查人員名冊及資格。
  四、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
  五、審查作業之內控機制。
  六、提供諮詢服務之方式。
  七、辦理審查作業之會議場所及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審查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應報請都發局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