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計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單位組織屬性。 二、專責人力配置。 三、審查人員名冊及資格。 四、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 五、審查作業之內控機制。 六、提供諮詢服務之方式。 七、辦理審查作業之會議場所及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審查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應報請都發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