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調解時申請人經二次通知無故不到會,亦不委託代理人到會,視為撤回
  申請。
  相對人經二次通知無故不到會,亦不委託代理人到會或拒不收受通知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區租佃會應依據有關法令及事實擬具意見送市租佃
  會調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