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時申請人經二次通知無故不到會,亦不委託代理人到會,視為撤回 申請。 相對人經二次通知無故不到會,亦不委託代理人到會或拒不收受通知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區租佃會應依據有關法令及事實擬具意見送市租佃 會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