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調解時申請人經二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不委託代理人到場,視
  為撤回申請。
  相對人經二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不委託代理人到場者,視為調
  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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