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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調解時申請人經二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不委託代理人到場,視 為撤回申請。 相對人經二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不委託代理人到場者,視為調 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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