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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前條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或肇事責任人負擔時 ,市政府不予重複支付。但死亡者比照現役役男發給一次公殞慰問金、 追悼費及迎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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