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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