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對於調處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前項規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主任委員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為迴避之決定。 主任委員有第二項規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本會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為迴避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