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對於調處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前項規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主任委員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為迴避之決定。
主任委員有第二項規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本會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為迴避之決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