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 制止者。 二、上級政府機關急需使用該場地者。 三、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時。 四、活動項目變更者。 五、申請借用者與實際使用不符者。 六、有損(破)壞場所設備情形嚴重者。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