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委辦學校之學雜費,不得逾同級私立學校之標準。其收費基準,由本府
  另定之。惟在原學區內出生設籍者,其收費應比照同級縣立學校之收費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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