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組應依學生評估後之狀況,召開鑑定安置會議,就其特殊教育資格 、教育安置方式及所需之輔導或相關支持服務,綜合研判之。 前項綜合研判結果,應提報本會,並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送達家長及學校 。 第一項鑑定安置會議得邀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出席,並 應通知有關學生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列席會議;該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指定陪同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