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小組應依學生評估後之狀況,召開鑑定安置會議,就其特殊教育資格
  、教育安置方式及所需之輔導或相關支持服務,綜合研判之。
  前項綜合研判結果,應提報本會,並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送達家長及學校
  。
  第一項鑑定安置會議得邀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出席,並
  應通知有關學生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列席會議;該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指定陪同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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