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交通工具停止使用、遺失、被竊或報廢時,
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銷牌
照。
前項事實如發生於當期規定徵稅前或期間內而未繳納稅款者,交通工具所
有人或使用人仍應繳納當期已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如已繳納當期全期使
用牌照稅者,得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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