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交通工具停止使用、遺失、被竊或報廢時, 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銷牌 照。 前項事實如發生於當期規定徵稅前或期間內而未繳納稅款者,交通工具所 有人或使用人仍應繳納當期已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如已繳納當期全期使 用牌照稅者,得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