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人。
  四、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代表,應占本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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