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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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市民環境倫理與責
  任,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設置新北市環
  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新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於每
      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之補(捐)助款。但該基金無累
      計賸餘者,不在此限。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於每年提撥百
      分之十撥入款。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於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
      入款。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及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本府設新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人。
  四、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代表,應占本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