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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設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申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檢 附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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