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設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申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檢
  附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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