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 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 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委員會及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