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場地提供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分上午、下午、晚上三種時段及其輔助時
      段。(文化中心休館日及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定期保養日不外借
      )
  二、會議室: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段。(文化中心休館日
      及星期例假日之夜間不外借)
  三、文化廣場、市民廣場: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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