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廚房、盥洗設備、辦
公室、調奶台、護理台、餵奶室、儲藏室、樓梯及騎樓後,應符合下列
標準:
一、專辦托嬰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二
平方公尺。
二、專辦托兒或托兒兼辦托嬰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
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
三、專辦課後托育或托兒兼辦課後托育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
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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