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廚房、盥洗設備、辦
  公室、調奶台、護理台、餵奶室、儲藏室、樓梯及騎樓後,應符合下列
  標準:
  一、專辦托嬰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二
      平方公尺。
  二、專辦托兒或托兒兼辦托嬰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
      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
  三、專辦課後托育或托兒兼辦課後托育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
  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