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管委會得經本府授權辦理事務如下:
  一、國宅社區內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或占用公共設施、場所之舉發。
  二、國宅社區內違規停車、攤販、廣告物之舉發。
  三、國宅社區內地下室、污水處理場、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營運與管理
      維護。
  四、國宅社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定期清潔及檢修。
  五、國宅社區內公共空間與四周環境之清潔及美化。
  六、國宅社區住戶服務事項。
  七、國宅社區住戶應繳管理費之訂定、收取及保管運用。
  八、管委會委員各屆任期屆滿之改選及委員任期中辭職該選區無候補委
      員遞補之補選。
  九、其他有關協助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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