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使用場地者,於使用期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但 有下列情事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一部份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三日前通知本府並經核准者,退還 所繳費用二分之一。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原因,致無法如期使用,退還其無 法使用期間之所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