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已核准使用場地者,於使用期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但
有下列情事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一部份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三日前通知本府並經核准者,退還
    所繳費用二分之一。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原因,致無法如期使用,退還其無
    法使用期間之所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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