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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警察局如在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通知本府社會局予以收埋名及身 分時,應將勘驗記錄、屍體照片及指紋資料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 協查,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對現有建檔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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