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自治會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二分之一時,應依原選任方
  式召開會議補選,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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