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訂定之
。
|
公有零售市場內攤(鋪)位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成立自治會,
並受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監督與輔導。
前項所稱攤(鋪)位使用人,係指與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之機關(以下簡
稱設立機關)訂有契約之攤(鋪)位使用人。
|
自治會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設立機關核定,並轉陳
本府備查。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事項。
|
自治會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使用人違反本條例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設立機關規定之事項。
|
自治會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
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會代表員額五人至七人,其攤(
鋪)位數每增加二十攤,可增選代表一人,並以奇數為原則。
前項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位數分配之。
自治會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
自治會選任代表後應檢具代表簡歷名冊報設立機關核定,並報經本府備
查,改選時亦同。
|
自治會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二分之一時,應依原選任方
式召開會議補選,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自治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
時得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議前應向設立機關報備,
並通知設立機關派員列席。
自治會代表會應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前二項會議應由會長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報設立機關核定。
|
自治會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業務經費收支運用管理之規定,應於組織章
程明定之。
|
使用人應加入自治會為會員,始得營業,並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會
管理費。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會員資格並終止契約:
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或轉租或分租者。
二、逾期未繳納使用費及自治會管理費期限達二個月者。
三、違反政府管理規定,經廢止承租權者。
四、拒絕履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情節重大者。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