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訂定之
  。

  公有零售市場內攤(鋪)位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成立自治會,
  並受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監督與輔導。
  前項所稱攤(鋪)位使用人,係指與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之機關(以下簡
  稱設立機關)訂有契約之攤(鋪)位使用人。

  自治會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設立機關核定,並轉陳
  本府備查。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事項。

  自治會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使用人違反本條例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設立機關規定之事項。

  自治會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
  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會代表員額五人至七人,其攤(
  鋪)位數每增加二十攤,可增選代表一人,並以奇數為原則。
  前項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位數分配之。
  自治會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自治會選任代表後應檢具代表簡歷名冊報設立機關核定,並報經本府備
  查,改選時亦同。

  自治會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二分之一時,應依原選任方
  式召開會議補選,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自治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
  時得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議前應向設立機關報備,
  並通知設立機關派員列席。
  自治會代表會應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前二項會議應由會長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報設立機關核定。

  自治會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業務經費收支運用管理之規定,應於組織章
  程明定之。

  使用人應加入自治會為會員,始得營業,並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會
  管理費。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會員資格並終止契約:
  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或轉租或分租者。
  二、逾期未繳納使用費及自治會管理費期限達二個月者。
  三、違反政府管理規定,經廢止承租權者。
  四、拒絕履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情節重大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