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建築物範圍維持原用途,如擬變更用途或新增部分建築物之用
途依重建時法令規定辦理。
二、拆除重建以原基地為原則,不得增加基地面積。
三、以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或建築面積)為建
築面積,但汽車昇降機於地面層設置透明頂蓋者,得再增加該頂蓋
之建築面積。
四、因增加樓層增設之昇降機、直通樓梯等應設置於規定面積內,自行
調整內部平面隔間。
五、增建之地下層限供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使用。
六、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應不得超過第六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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