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
  之,統一依據各用戶水表用量,計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以非自來水為
  水源者,由本府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二種水源者,分別計
  收。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費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
  複查,複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其差額併入下期使用費內抵繳或
  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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