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 之,統一依據各用戶水表用量,計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以非自來水為 水源者,由本府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二種水源者,分別計 收。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費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 複查,複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其差額併入下期使用費內抵繳或 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