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如在本縣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陳報警察局通知附近縣市警察機關協查,並由
  警察局轉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
  不明人口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