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保障教育品質,本府應訂定民營學校營運基本規範
,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其內容應包括申請經營必備要項、學校
經營實施計畫、委託經營契約基本要項、評選審議標準、督導評鑑基準及
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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