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保障教育品質,本府應訂定民營學校營運基本規範 ,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其內容應包括申請經營必備要項、學校 經營實施計畫、委託經營契約基本要項、評選審議標準、督導評鑑基準及 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