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縣中、小學有任何商業往來。
二、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縣中、小學進行任何關說或請託。
三、委員任職期間不得經營、販賣中、小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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