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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委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縣中、小學有任何商業往來。 二、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縣中、小學進行任何關說或請託。 三、委員任職期間不得經營、販賣中、小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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