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助理員或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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