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客家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 捐贈者,本府為其遴聘之董事及監察人應有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書面 推薦之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各占本府遴聘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之比例,應依每次選舉時原 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占該客家法人登記基金總額之比例 計算,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