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土地或建築物經審查核准設置旅館者,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用途,逾期應重新申請。但
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申請展延並經本局核准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
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如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五條規
定者,應依第六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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