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物經審查核准設置旅館者,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用途,逾期應重新申請。但 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申請展延並經本局核准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 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如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五條規 定者,應依第六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