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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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每間面積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尺。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營業樓層應以整層作為旅館使用,並設單獨出
入口,另應取得該營業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並經該棟建築物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四、申請設置基地面臨道路至任一寬度八公尺以上之已開闢計畫道路間,
沿線路寬均為八公尺以上。旅館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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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物經審查核准設置旅館者,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用途,逾期應重新申請。但
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申請展延並經本局核准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
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如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五條規
定者,應依第六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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