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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鄰近之土地為附表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時,由都發處就 申請基地區位之實際發展狀況及對環境影響程度最小者,比照附表之土 地使用分區類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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