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保留地鄰近之土地為附表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時,由都發處就
  申請基地區位之實際發展狀況及對環境影響程度最小者,比照附表之土
  地使用分區類別認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