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訂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都市發展之型態。 二、人口結構。 三、產業特性。 四、權利變換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持分面 積。 五、最小建築單元之建築物與土地總價值。 前項基準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等面積 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