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農業局接獲通報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
動物時,應予以救援、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得協請臺中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支援或委託獸醫診療機構、民間團體(機
構)辦理。
農業局為審議動物救援、收容及緊急醫療等事項之費用,應設審議小組,
其設置要點由農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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