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林,除林道為農業局管有外,其林產物分收率規定如下: 一、林木以立木材積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一,租地造林人為百分之九 十九。 二、竹林以支數按其種類、長度及徑級別計算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一 ,租地造林人為百分之九十九。 三、竹筍按重量計算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一,租地造林人為百分之九 十九。 四、果樹按林木分收率辦理。 五、果實按查定之每株平均生產量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十,租地造林 人為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