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除林道為農業局管有外,其林產物分收率規定如下:
  一、林木以立木材積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一,租地造林人為百分之九
      十九。
  二、竹林以支數按其種類、長度及徑級別計算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一
      ,租地造林人為百分之九十九。
  三、竹筍按重量計算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一,租地造林人為百分之九
      十九。
  四、果樹按林木分收率辦理。
  五、果實按查定之每株平均生產量分收,農業局為百分之十,租地造林
      人為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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