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設南投縣產業園區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中之五人,由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農業處處長、觀 光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 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