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設南投縣產業園區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中之五人,由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農業處處長、觀
光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
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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