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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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設置,應以具自償性為原則。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前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