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廣場、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租借費、設備、器材使用
  費、水電、管理人員加班費(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
  本廣場使用時間及場地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新臺幣二千元。
 二、假日下午二時至五時:新臺幣二千元。
 三、每日晚間七時至十時: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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