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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兼任主管順序代行之 。 幹事因故同時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編制職稱順序代行之。 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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