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長應於村(里)民大會開會十日前召開預備會議,邀請當地各
  級民意代表、村(里)工作會報成員及鄰長等參加,商討開會方式、地
  點、討論主題及會議程序。並交由村(里)幹事,將討論主題通知各住
  戶,於開會時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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