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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縣長官章經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指定之兌付機 構不得兌付,由該機構出具臨時收據交付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 形,檢附該支票移送財政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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