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縣長官章經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指定之兌付機
構不得兌付,由該機構出具臨時收據交付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
形,檢附該支票移送財政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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