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之停車空間,其所有權應登記為雲林縣所有,並由本
  府管理維護。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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