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向本府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表件:
  一、設立人名冊。
  二、班舍位置略圖。
  三、班舍平面圖。
  四、設班經費概算。
  五、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身分證明資料。
  七、組織規程及學務管理規則。
  八、教職員履歷冊。
  九、財產目錄。
  十、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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