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設立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向本府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表件: 一、設立人名冊。 二、班舍位置略圖。 三、班舍平面圖。 四、設班經費概算。 五、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身分證明資料。 七、組織規程及學務管理規則。 八、教職員履歷冊。 九、財產目錄。 十、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