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雙方應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始得為之。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參加教師公開甄選,應事先向學校報備。但聘約
  屆滿當年不在此限。
  學校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給予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決議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