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因特別事由必須使用體育場所時,須於原核准使用七日前通知
  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七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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