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
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
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前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
續計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
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
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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