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二字第103600349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教育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
    用。
二、雜費:指與幼兒園園務、行政業務、教保活動間接相關,設施或設備
    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
    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其
        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等學習活動所需之費用;但不得支
        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維修,及其保險、規費,並
        得支應駕駛員之人事費用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
        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其行政支出。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
        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
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
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
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四目所定項目,如有剩餘款得用以支應廚工人事費用
,並應納為歲入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
園不得強制要求。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
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
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或全
國教保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