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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使用文化活動場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所維護費: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管理機關主辦或協辦之各項展演活動。 三、雲林縣政府辦理之各項活動經縣長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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