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置處長、主任委員、副處長、副主任委員、專門委員、科長、主任、
消費者保護官、編審、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籍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單一性別委
員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客家事務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客家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客家籍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單一性別委員
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市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任
期出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