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就讀身心障礙班之身心障礙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學習領域評量,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自足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
    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
    教育目標實施評量,並於成績登錄時註明自足式特教班。
二、安置資源班學生,其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成績登錄時註明
    資源班:
    (一)平時評量:由資源班教師提供學生在資源班之評量結果,做為
          原普通班教師評量平時成績之參考。原普通班教師評量時,得
          衡酌學生在原普通班與資源班學習節數之比例,參考評量結果
          彈性計算之。
    (二)定期評量:視學生個別情形,由原普通班或資源班教師實施。
由資源班教師實施者,由其決定試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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